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我省传染病医疗收治体系,由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收治后备医院、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病区)等传染病收治机构,传染病医疗救治技术队伍和技术装备组成,构成省、市、县三级传染病收治网络。

  省选择一间具有扩建场地条件的综合医院,建设一所既依托原有医院、又相对独立的、达到传染病收治要求的应急后备医院,平时按综合医院运转,有重大突发疫情时转为传染病专科医院。省级综合医院及大学附属医院按规范标准建设高水平的传染科。

  副省级市以及100万市区人口以上的市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其它地级市可以依托原有的综合医院传染科,进行改建和扩建,作为市级传染病收治机构;也可以整合市区传染病收治方面的医疗资源,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

  县(县级市)指定一所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作为县级传染病收治机构。

  县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传染病专业技术队伍平时在所属医院从事日常医疗工作,定期进行重大突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培训、演练。有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紧急调度,承担传染病应急救治任务。

  省、市、县级传染病收治机构应加强常用医疗器械、救护车等技术装备、以及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建设,应配备足够的监护病床、呼吸机、心电监护仪以及床边X光机。

  四、建设规模

  传染病收治机构的床位规模按区域人群设置。副省级市以及100万市区人口以上的市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1.0~2.0张床位,规划传染病收治机构。其它地级市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1.5~2.5张床位,县及县级市按每万人口设置0.4~0.8张床位,规划传染病收治机构。

  城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科改扩建时,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迁建、新建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时医院占地面积应达到每床150㎡以上,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每床120㎡以上。

  五、措施与要求

  迁建新建传染病医院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绸密区,医院与居民区应相隔200米以上。改建、新建的综合医院传染病隔离病区,应设置在医院的下风向位置,并与收治一般病人的普通病区保持50米以上的间距,并确保传染病区的自然通风。传染病收治机构平面布置应区分限制区及隔离区,二者间隔应达到20~30米以上。传染病收治病区不搞中央空调,设置独立卫生间;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应分区清晰,并设置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相互之间互不交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