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2003〕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定《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从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较为完善并有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我省传染病收治体系,适应平时以及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的医疗收治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以现有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科改扩建为主,迁建、新建为辅。根据应对急、慢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要求,对所选择医院的现有用房改建、扩建或新建,并补充配备必须的医疗装备。
以平“战”结合为运行模式。改建、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应根据传染病医疗收治需求,合理配置传染病收治机构及床位。平时在保证传染病收治的前提下,部分床位资源要发挥综合医疗作用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发挥其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哨点和预警功能。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即全院转入专科专病收治。
以属地化为基本原则。一旦发生疫情或生物恐怖事件,应打破部门(行业)隶属关系,由省以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医疗资源。
三、体系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