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各市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经请示省政府、卫生部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4)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日常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Ⅱ级疫情(严重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市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
-发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对需要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应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提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处理预案;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组织省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并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向尚未发生疫情的市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市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通报港澳地区。
-经请示省政府、卫生部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3、Ⅰ级疫情(特别严重疫情)应急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判定,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提出成立全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的控制。
-组织和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全省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信息,向港、澳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必要时,提请国家直接给予支持。
(2)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市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在各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市疫情的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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