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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普通中等卫生学校2001年以前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包括:社区医学(含急救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诊断、妇幼卫生、中医(含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等。
  根据中等医学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有关文件要求及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从2001年起,取消中等医学教育(含中专自学考试)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等医学类专业设置,并停止招生。
  据此,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类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该条款适用于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的通知》(粤卫〔2003〕355号)中规定的参加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的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新增“卫生保健”专业,其主要培养对象为乡村医生。据此,凡是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其取得的普通中等医学教育“卫生保健”专业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历认定
  1、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学生,其毕业后取得的卫生成人中专和中专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护理、药学、医技类)专业学历,可以作为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具体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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