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严格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明确和规范执业准入的学历要求,现就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历认定政策依据
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主要以下列相关文件为依据:
㈠《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27号)
㈡《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
㈢《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㈣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212号)。
㈤卫生部办公厅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
㈥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
㈦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的通知》(粤卫〔2003〕355号)。
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计委、高教厅关于调整中等医学教育规模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8〕26号)。
二、医学类专业认定
㈠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学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本、专科学历)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民族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现阶段还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等。
上述专业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㈡中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