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要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3号)规定,落实国家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连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批复。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办法后,市财政局要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地区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二)简化连锁企业登记手续。工商、卫生、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效率革命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连锁企业(包括外地来我市发展的连锁店)应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有关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法人连锁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或直营门店,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向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非法人的营业登记。
(三)鼓励连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连锁企业以便民为目的,其连锁门店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增加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规范执法检查,改善连锁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在保证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工商、质检、卫生、税务、物价、劳动、市容、环保、消防等部门要从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为连锁企业服务的观念。对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商品质量、商品价格、卫生状况、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执法检查,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或委托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特别是杜绝市、区重复或交叉检查,避免对门店的同类商品进行重复检查;执法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法定要求从低掌握。各部门对已检查的连锁企业应出具已检证明。在规定时限内,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统一对连锁企业在本地的总部进行处理。各街道办事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连锁企业的门店进行检查,有关费用的收取只能与连锁总部联系收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自备的配送车辆的行驶、卸货、停靠应给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