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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1.市文化局。严把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审批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督促文化经营单位确保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12.市旅游局。加强对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13.市供电局。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14.市民政局。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不得批准成立。
  15.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审批、用地指标方面优先考虑消防站建设用地。
  1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做好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
  17.市卫生局。参与大型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医疗机构不得办理执业许可。
  18.市质监局。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19.市宗教办。加强寺院、教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督促办理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审批手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寺院、教堂不得办理许可证。
  20.市交通局。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货运车辆,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指导、督促交通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1、市经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经济领域的消防安全;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参加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2、市广播电视局。积极组织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对火灾案例和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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