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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义向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的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和需要多部门参与督查的文件,须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议或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由省卫生厅代章上报。
  (三)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义向各地印发的通知、督查意见、阶段性总结、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召开会议等事务性文件,经请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省卫生厅代章发出。
  (四)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签发,省卫生厅办公室代章发出。
  (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的工作简报、汇编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信息沟通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各专门小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其他小组配合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通报其他小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组的工作动态要及时报告综合协调组和办公室,以便及时编发简报和掌握工作动态。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线索,应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办公室要督促做好地方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
  四、督查制度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的督查,狠抓本行业专项行动的落实;根据各地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五、举报电话值守及处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是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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