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五)推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六)各辖区石化、制药、酿酒、生物、核材料企业和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堆场等单位领导及有关安全负责人,切实采取措施预防发生次生灾害。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使用功能复杂,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多层商住楼、综合楼。
8.各辖区工矿企业中的易燃、易爆、剧毒品;对靠近水库、河道、人员密集场所的石化、制药、酿酒、生物、核材料企业和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堆场。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