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5月14日 甘建建[2001]1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从事施工作业职工和现场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应计入工程成本,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站)具体组织和管理,其职责是:
㈠负责全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备案、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㈡负责对保险人的承保资信能力进行考察,并向省建设厅报告。
㈢督促、检查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
㈣协同承保单位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承保单位按投保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㈤指导和管理各地(州、市)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范围
㈠在施工现场和场内外临时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或意外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㈡本单位职工从事与施工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㈢在施工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疾病造成突然死亡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伤事故。
第五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起保日起至工程交工之日止。工程因故停工、不开工或延期的项目,按实延长日期计算,并即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工程提前竣工,保险期限也应相应提前终止。投保单位因故中途退出施工,须出具建设单位终止合同的证明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核定退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