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7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改革首次确定级别至1997年底,经年度考核连续为称职及其以上并且未变动过级别工资的人员(含1997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从1998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连续考核不称职,或其中有一年不称职以及未考核的,不得晋升级别。
二、几个具体问题
1.因工作调动重新确定工资的人员,在考核晋升级别前,应由调入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或考查,经考核或考查合格的人员,可随同比照确定工资级别的人员,同时晋升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2.军队转业干部晋升级别,可按调入人员晋升级别的规定办理。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见习)期满确定级别后,从确定级别的当年起计算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其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可在本职务相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4.现级别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不再晋升级别。但可增加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倒数第二级别工资级差的工资额,原级别序号不变,待以后晋升职务时,纳入所任职务相应级别。
三、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在本职务相应级别内晋升级别和工资,均属正常晋升级别工资。
今后,在职工作人员(含最后一个考核年度7月1日后离退休的)正常晋升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工作,均以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每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优秀为依据,在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后进行,不再另行发文部署。
四、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