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
(2001年6月18日 甘建标[2001]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已批准、颁布的现行甘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督查。
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或与现行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