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及其调整系数、造价指数。
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及其调整系数和指导价格。
㈥有关合同、协议等。
㈦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一个工程如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制定统一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其它有关事项等,负责汇总并对概算编制质量负责;其他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好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算,并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概算的组成费用应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概算编制工作必须持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我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参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配合设计方案比较,从技术与经济结合上优化设计,推行限额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概算书应随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报送的概算文件要求内容齐全、完整。
设计单位必须如实地向审批部门反映概算的编制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提供有关计算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合理安排使用投资,切实控制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对概算的执行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如必须突破初步设计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外商和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