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 甘建建[2001]408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及机构的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发〔1999〕205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超过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为省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六条 省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规定或实施意见;
㈡指导、协调和督办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㈢对国家、省上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组织调查,上报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㈣受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必要时直接予以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