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此类机构的名称可保持不变。
六、脱钩改制的程序
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
㈠脱钩
1、咨询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咨询机构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达成脱钩协议,由双方签署后实施;
2、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㈡改制
1、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机构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改制后的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研究确定改制方案;
2、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改制报告和有关材料,并经审核批准。
㈢对脱钩改制申报材料的要求
1、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申报材料应包括:
⑴咨询机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脱钩协议;
⑵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⑶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⑷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⑸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⑹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
⑺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书;
⑼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2、除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咨询机构外,其他属规范管理的咨询机构均应按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向省建设厅报送前款规定的⑶、⑷、⑸、⑹、⑺、⑼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
㈣脱钩改制申报与审批
1、在省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甲级咨询机构,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单位,应先向建设部报送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建设部同意后转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出具批准书;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单位,应先向省建设厅报送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核后上报建设部批复同意,由省建设厅出具批准书;
2、乙、丙级咨询机构应向省建设厅报送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省建设厅审核并出具批准书;
3、咨询机构应在收到批准书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