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的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咨询机构的股份,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收回或逐年收回。
㈢业务脱钩
1、脱钩后的咨询机构,不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
2、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㈣名称脱钩
脱钩改制后咨询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咨询机构的业务性质,不再冠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组织形式
脱钩后的咨询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㈠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㈡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对各类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㈠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全面贯彻执行脱钩改制的各项政策规定;
2、脱钩改制后咨询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⑴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⑵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