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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21日 甘建价〔2001〕5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标〔2000〕50号)的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称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咨询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范围是: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并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工程造价(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咨询机构。

  三、脱钩的内容

  凡属脱钩改制范围的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㈠人员脱钩

  1、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

  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其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其上级主管部门派往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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