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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㈠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㈡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达到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

  ㈢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改变和荷载增加的;

  ㈣改变房屋用途及安全的。

  第十一条 使用人发现其使用或相邻的房屋有危险的,应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拒不申请安全鉴定的,使用人可直接申请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以下事项:

  ㈠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㈡房屋产权状况、坐落、结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申请安全鉴定的部位;

  ㈢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㈠受理申请;

  ㈡制定鉴定方案;

  ㈢实施鉴定;

  ㈣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㈤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开始,危急房屋应在3日内开始。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房屋及其他特殊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复杂的鉴定项目,应请相关专业人员或相关部门参与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㈡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㈢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安全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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