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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严密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坑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临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争议的,建设单位应预先会同房屋、市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对已有工程和设施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工作,工程结束后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可由主体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单位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全面认真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认真检查、监督基坑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当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基坑工程监理工作应吸收基坑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服务的费用计入基坑工程设计费之中。

  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复杂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极其严格的系统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监测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施工工艺、工序和时间,对荷载作用和结构体系都有直接影响,有时基坑的围护结构即建筑物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有关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总体协调下密切配合进行基坑建设。鼓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由同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于基坑工程施工,造成临近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等严重变形、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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