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依照«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第十九条 一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施工,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乙级资质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和降水的基坑工程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由与其主体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单位承担,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勘察报告,编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甲方分送设计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查。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有修改,仍需分送上述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加盖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加强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安全,并要密切配合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图纸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基坑的监测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一级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二级以及以下基坑,应委托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