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第三章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