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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2002年7月4日 甘建设[2002]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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