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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4、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质监站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测,并向工程质监站上报检测报告。监督抽测后,经建设工程法定检测单位检测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工程质监站应依据«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0号令)执行。

  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监站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检查维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提出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维修,原工程质监站负责监督,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㈢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工作,可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对象应为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的使用工程,对超过保修期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范畴。

  八、其他有关规定

  ㈠凡2001年元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及2001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工程质监站不再进行质量等级核验,不再出具«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各地方工程质监站及专业工程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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