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㈠统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1、我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建筑业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结构检测单位和桩基动测单位,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2、省工程质监总站负责全省的试验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结构检测单位和桩基动测单位;各地(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本辖区内的试验检测业务;各建筑业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结构检测单位和桩基动测单位对各自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同时接受全省各类质量仲裁及试验检测业务,为省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最终裁定。
4、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通过抽检和年检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其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5、检测单位应及时将不合格材料试验报当地工程质监站,并按月报送不合格材料试验台帐。
㈡监督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执行
1、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凡是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必须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做标识封志,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资质的建筑业试验室进行试验。
2、我省的第一批试验检测单位已经考核公布。施工单位对每一单位工程中进行见证取样的试验项目,按类别计,将其不低于30%的试验项目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㈢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1、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工程质监站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专职人员,配备检测工作必备的仪器和设备,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各工程质监站要不定期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应实行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监督抽样测试一般应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抽样测试,抽样测试数量不少于构件总数的5%。同时,应对抽样测试部位(构件)的尺寸、外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