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⑸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抽样测试和检测情况;
⑹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核查意见;
⑺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⑻各项功能性指标抽查及试验的监督情况(如屋面工程、暖卫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
⑼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
⑾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工程质监站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1、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2、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
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档案的详细内容及具体格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范本。
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4、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四、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内容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工程质监站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证文件齐全后,将在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就是否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