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专业建设工程中重点部位的抽查、检测情况;
⑺工程观感质量。
在隐蔽工程的监督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部位及环节,在隐蔽前三天书面通知工程质监站。对工程的其它隐蔽部位,工程质监站应保持一定的抽查频率。
㈤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1、按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工程质监站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监站。
2、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⑴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⑵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⑶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⑷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监站在施工过程中责令改正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3、对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工程质监站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存在问题严重者,建议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程序、内容,严格按«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质监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⑴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开工竣工时间);
⑵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监督部门、报告签发人及签发时间、监督人员、监督申办号、监督起止时间);
⑶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标准及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