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质监站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者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同时收取建设单位缴纳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用。该工程已登记的内容如有较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向工程质监站办理变更登记。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工(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㈡认真做好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1、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工程申办监督后,由站长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
的2人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1名质量监督工程师可负责4个监督组。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所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其他专业工程的土木工程及对应专业工程的相关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的工程项目,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勘察设计图文,针对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特别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要重点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㈢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是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工程质监站通过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以下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抽)查,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⑵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
⑶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⑷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承包合同;
⑸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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