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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5、工程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工程质监站不是工程建设参与方,不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承担实物质量责任,只承担监督责任。

  6、工程质监站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工程质监站资格的处罚。

  7、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如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㈠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1、各工程质监站应建立和遵循土程质量监督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巡检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监督工作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各工程质监站应监督其是否按照企业自评、勘察(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的程序进行。

  3、工程质监站应运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强化对结构安全的检查,使质量监督结果更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㈡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处理措施

  1、对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工程质监站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应反馈«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并经相关单位签字认可。

  2、对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工程质监站应签发«建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局部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由工程质监站进行复查。

  3、对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㈢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质量监督公告制度:工程质监站应将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区域内,定期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表彰优质工程及其参与各方,曝光差劣工程以及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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