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4日 甘建建[2001]40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结合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以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及工作职责
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1、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监站)是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检查和执法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各地工程质监站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获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质监站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㈡工程质监站的职责权限
1、工程质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工程质监站。
2、工程质监站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参建各方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工程质监站。工程质监站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4、地(州、市)工程质监站和专业工程质监站应根据监督抽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省工程质监总站报告本辖区(系统)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及质量上升、下降的原因分析。具体报告内容执行甘建建〔2001〕378号文«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