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13日 甘建设〔2003〕9号)
为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安全及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经营稳定,降低工程建设投资风险和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经营风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省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多次协商,现将《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附件: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安全及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的经济稳定,降低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保险工作;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管理、统计备案、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㈡ 负责对承保单位资信能力的考察,协同承保单位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定,监督承保单位按投资条款进行赔付;
㈢ 督促、检查咨询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
年保是指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资质及核定的任务范围所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其保险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