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到会发表成果。成果发表人必须是本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申报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的成果材料包括:
㈠ 小组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 成果发表申请表(一式三份)
㈢ 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表、课题登记表和成果认证表)(一式三份)
㈣ 小组活动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㈤ 小组成果报告(一式十五份)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的成果材料包括:
㈠ 优秀QC小组成果报告单(一式两份)
㈡ 小组成果报告(一式两份)
㈢ 成果效益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㈣ 小组活动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每年要求推存两个以上QC小组参加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每年要求推荐一个以上QC小组参加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鼓励丙级单位参加QC小组评选。
第十四条 过去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上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中央在甘单位的成果可以上报所属部委,也可上报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但同一个小组成果不得既报所属部委,又报本省评选。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不申报QC小组成果的勘察设计单位,省建设厅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申报QC小组成果的勘察设计单位,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重新检查、验收该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经检查、验收全面质理管理不达标的企业,视为本年度资质年检不合格(丙级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凡申报评优的QC小组,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收回奖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奖以荣誉奖为主,对于获奖QC小组,省建设厅将行文给予表彰,并给获得优秀奖、先进奖的QC小组颁发奖状及适当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