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构件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保障生产质量。
㈠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对全省构件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直接实施监督。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㈡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
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本年度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手续,填报«甘肃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省建设厅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上年度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销售报表及本年度生产计划;
3、上年度生产质量控制资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企业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对企业申报的«甘肃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书»,纳入质量监督范围。无当年质量监督证书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㈢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构件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
1、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状况及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不定期核查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质量检测的控制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2、对构件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⑴检查承包合同,禁止越级生产活动;
⑵检查管理人员资格情况,不得无证上岗;
⑶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
⑷检查设计文件、生产方案、质量监控措施及各类技术交底,确定有效控制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