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年2月28日 甘建工〔2003〕5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现就加强构件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生产质量过程管理。
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过程管理,切实把住成品出场关,并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㈠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资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规定组织生产,对生产的构件和混凝土质量负责。构件和混凝土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㈢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统一印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统计表»,并将上月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拌合物各项性能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等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㈣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报告企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禁止质量不合格的构件和混凝土出厂。
㈤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外,混凝土还须进行交货检验和现场留取试样用以对结构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承担;现场留取试样对结构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必须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要求制作试样,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送)样。
㈥构件出厂前,应在醒目的固定位置印上厂标,注明生产日期、规格、型号及合格印章,要求图案清晰、字迹工整,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使用单位有权退回。
㈦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向使用单位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受理的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注明购货单位、使用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