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甘建工[2003]67号)
现将建设部建法〔2002〕223号《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
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清工程建设、城市园林、房地产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城市供暖、城市公交、市政工程等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同时要明确各部门应负的责任。对行业管理、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监管的职责,必须严格把关,属于其他部门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界定。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园林、风景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对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书、竣工备案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在建设领域、城市抗震、消防、防爆、防洪、交通、土地、环保等事项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按政府“三定”方案规定和项目管理限额的规定执行,其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处理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越权越级行政的情况,应从严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发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中,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安全条件以及防范地质灾害等安全要求严格审查。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抗震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