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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即:⑴ 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未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⑵ 经济赔偿支付金额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⑶ 累计其他费用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必要、合理的)其他费用之和

  第九条 保险人服务职责

  ㈠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㈡ 按《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的赔偿限额核定保险费。

  ㈢ 审核投保资格,按保险条款规定投保,填制保险单(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交投保人,财务联及业务联交保险公司留存,一份复印件交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收到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开具保险费发票。

  ㈣ 按月汇总投保情况,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及上级部门。

  ㈤ 在省勘察设计协会设立服务窗口,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做好投保单位及各级工程设计监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㈥ 负责被保险人出险时的勘查工作。兰州市区内应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三县及红古区应于两小时内到达,省内其他各地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

  ㈦ 发生保险事故后,主动与省勘察设计协会配合,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及第三者伤残情况。

  ㈧ 年末向省勘察设计协会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情况表》。

  ㈨ 发生较大保险事故的,应在三日内向投保人预付部分保险赔款,支持企业迅速处理事故。

  ㈩ 接到保险事故索赔手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审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五日内赔付。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必须依法办理,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勤俭廉政、严格执法、爱岗敬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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