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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建设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及对于物质、财产损失的修理赔偿包括:

  ⑴重置重建费;

  ⑵折价赔偿费;

  ⑶其他损失费。

  计算物质、财产损失赔偿时,有损余物资的扣除损余折价,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物质、财产损失支付金额-损余折价≤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损失费)-损余折价

  即:赔偿总额超出免赔额度时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⑴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⑵ 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⑶ 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

  ⑷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⑸ 死亡者的丧葬费;

  ⑹ 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⑺ 死亡补偿费。

  计算公式:

  ⑴ 死亡

  赔款=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人数

  ⑵ 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抚养人生活费

  ⑶ 受伤(未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

  3、诉讼费用的赔偿计算

  诉讼费用必须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但此项费用和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即:每次诉讼费用赔偿额+每次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额+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计算

  被保险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赔偿,应在上述1、2、3项赔偿之外单独计算,并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同时,如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其他费用应根据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占全部经济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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