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 甘建设〔2003〕99号)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更好的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如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㈢ 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环保相关的建设工程;
㈣ 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相关的建设工程;
㈤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保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省进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设计保险或投保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项目备案时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理程序:
㈠ 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正本(留复印件);
㈡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 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已完成、交付委托人的前一年工程设计项目名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㈣ 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