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5月6日 甘建规〔2003〕108号)
现将
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核心景区是评定和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主要区域和条件,是见证自然和人类文化变迁的重要史据,也是风景名胜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和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通知》精神,科学合理地予以划定,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心景区的划定要从保护生态的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出发,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等相关区域进行。划定时如对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调整,要特别给予说明和论证,并做好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结合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进行核心景区划定和保护。
划定工作应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经我厅审查论证后,根据各风景名胜区不同情况,需打桩立界的,年底前力争完成打桩立界工作。
三、要积极开展核心景区的地形图测绘和必要的工程测量工作,以便实施数字化管理和遥感监测系统。核心景区保护规划要对核心景区的保护管理和质量现状、重要自然景观、历史建筑的现状进行评定,对未经批准和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影响景观、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应予以搬迁、拆除或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规划完成后,要制定“核心景区保护管理规定”。
四、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重视核心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凡属建设部审批的项目要经我厅核定审查后上报。属我厅审批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