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提高城(区)无障碍设施整体水平为目标,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健全机制,以点带面,加大工作力度,为广大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融入社会提供方便,推进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快速发展。
三、组织领导和开展范围
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县(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全省示范县(市、区)工作,对各地创建活动给予指导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均可申报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市州地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创建全省示范县(市、区)实行申报制度。每年5月份为申报时间,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三方面材料:
⑴ 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申请;
⑵ 市州地建设、民政、老龄委办公室、残联的推荐意见;
⑶ 创建实施方案。
2、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两个月内,要根据全省示范县(市、区)《标准(试行)》组织自查,认为达到标准的,报市州地建设、民政、老龄委办公室、残联进行初审,初审合理的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县(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验收命名申请需提供四方面材料:
⑴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示范城情况的汇报;
⑵ 人民政府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⑶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
⑷ 市州地建设、民政、老龄委办公室、残联的初审意见。
3、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县(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省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4、考核合格的市(州、地)、县(市、区)由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委办公室、残联命名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
5、全省示范县(市、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