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一式四份,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一式三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测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五)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七)经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八)单位主要测绘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标准格式网上下载);
(九)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证明文件;
(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文件;
(十一)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能力及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的测绘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十三)民营测绘单位需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十四)单位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齐全、规范并符合规定形式。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机关确定受理后,验证原件并将其退回申请单位。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他申报材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测绘局。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或收到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合格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