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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4日)废止

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鲁国土资发[2004]155号 2004年8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厅制定的《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调整内容》(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甲级测绘资质的有关材料。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直接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发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

  县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各等级测绘资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具有与申请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其中,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完成测绘年产值不少于150万,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完成测绘年产值不少于80万,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完成测绘年产值不少于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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