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建计[2003]203号 2003年8月1日)
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省建设厅拟定了《甘肃省建设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02年厅系统财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厅具体情况,对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为目标,以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考核和资产收益监管为重点,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经营效绩与奖惩相挂钩的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二、管理的范围:
厅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省建设监理公司、省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咨询中心、有色八冶建设公司、有色二十一冶建设公司、有色西北设备供应公司、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甘肃昌运房地产开发公司待交接手续完成后另行确定。
三、管理的内容
1、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年初、年末实有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监控机制。
2、建立企业经营效益考核和评价制度。以效益、税收、分配、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对国有资产运营及经营者进行效绩考评。
3、省建设厅作为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4、以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考核为基础,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四、实施办法
1、厅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由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厅人事处及各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能搞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