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甘建法[2003]194号,2003年7月24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3]56号),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一、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3]56号),制定本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和行政措施等。
三、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建设部;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各处、室、站、办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依据法定职责,坚持程序合法、规定适当、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保证文件质量,不得越权设立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出现地区封锁、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影响统一市场形成,影响实施WTO协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问题。
五、规范性文件在核稿前,应先由办公室(法规办)审查,用印时给机要室一并送交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六、厅办公室机要室将收到的文件送厅办公室(法规办)备份,办公室(法规办)经审查后,填写备案表,每月底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
七、备案审查机关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厅办公室(法规办)接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与有关处室研究、修改,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在厅内部联系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备案审查机关。
八、厅办公室(法规办)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审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