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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㈥省建设厅直属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部分下岗、待岗职工再就业。厅机关服务中心、直属站办、协(学)会空出的岗位优先安排失业人员和复退军人,并进一步健全完善用工合同制度、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再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建立“一站式”服务体系,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引导本系统企业与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用工需求与职工的就业牵线搭桥,使技能培训、职工介绍、创业扶持形成上下贯通、辐射联动的网络化工作格局。

  ㈡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和物业管理企业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建立内部劳动力余缺调剂市场,通过主辅分流、辅业转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最大限度的就地消化和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不可简单地将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

  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建立职工就业培训基地,按照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亦可新开设如绿地养护、卫生保洁、建筑施工用电等专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授课,或者开通远程教育网络,为企业发展和社会需求提供所需人才,为下岗失业人员铺设一条快捷的就业通道。

  ㈣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

  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在抓好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还要抓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当前重点是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对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要及时反映再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各级产业工会和企业工会,要对企(事)业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民主监督,尤其是关闭破产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企业改制、改组,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能进入改组、改制程序。正常生产经营性裁减人员方案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加大对在岗职工劳动合同续订、终止与解除工作的指导力度,监督企业合法用工,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续订率,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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