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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粤卫〔2007〕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及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拟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要求,填报有关资料,于2007年9月28日前向我厅申请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过期不予受理。
  二、拟申请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请按照《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能力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要求,于2007年9月28日前向我厅提交认定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过期没有提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申请和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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