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⑶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⑷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⑸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⑵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越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⑷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⑸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厅属各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方面的宏观管理,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要加快制定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度,完善各类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省建设执法稽查大队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执法、稽查和监督职能,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建设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住房销售、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行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3、在原城建监察队伍的基础上,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组建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管理执法支队。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原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逐步过渡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在新组建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配备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方面的专业人员,以便开展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