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甘建法〔2003〕385号 2003年12月8日)
现将《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
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控制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但并不涉及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权的调整。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责,经常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沟通情况,促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相互协调,完善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