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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1号 2003年12月17日)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站办、社团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的要求,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比、表彰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二类:

  ㈠省建设厅组织或省建设厅与其他委、办、厅、局联合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㈡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对全系统、全行业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 严格控制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凡需在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经厅办公室审定,报由厅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条 除与建设部对应的评比、表彰项目外,每项评比、表彰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需缩短时间的,应向厅办公室提交计划或书面报告。在其计划或书面报告中,必须写明评比、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五条 经厅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表彰计划,经厅办公室初审,报厅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冠以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奖、表彰(含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必须由主办(承办)评奖单位向厅办公室提交其评奖办法及相关文件,经办公室审查把关,报厅常务会研究决定。厅直属站办、社团不得单独制定全省性的评比、表彰活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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