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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4、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5、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应注明会签单位;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代拟的厅党组发文、厅发文、厅办公室发文文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时,一般由主办处(室)负责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厅发文的协商会签制度。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厅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我厅领导先签署意见,然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的处长(主任)应主动与协办部门业务处(室)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出面协商;确难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按省政府要求,注明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厅发文涉及本厅有关处(室)时,主办处(室)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和会签;未经协商和会签的文稿,不得送办公室核稿;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经分管副厅长或厅长决定是否行文。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党组文件,由厅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厅文件,重要文件由厅长签发,一般的由分管副厅长签发。

  报省委、省政府的公文,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必须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国出差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须在文件签发栏中注明。

  第三十三条 处(站)发便函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明确表示;实行圈阅的,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三十五条 已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原则上不得修改;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的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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