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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第十八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除省上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省上领导个人,更不能送领导同志秘书,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将请示的事项夹在报告中。

  第十九条 厅处(室)、站(办)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便函。

  第二十条 厅直属单位不能以厅机关名义行文,必须以厅机关名义行文时,须事先向办公室、有关处(室)送书面请示。厅直属单位不得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厅属各协会、学会、各类中心不得对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如特殊需要应经厅办公室同意后函告。

  第二十一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厅内两个以上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主办处(室)起草,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做好会签工作。由建设厅办公室行文。

  第二十三条 公文实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制度。厅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党组发文、厅发文、办公室发文的核稿工作。起草处(室)负责文稿的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厅党组发文、厅发文、厅办公室发文的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核稿的人员校核后,经处长(主任)复核签字,送厅办公室核稿,重要的发文须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处(室)便函承办处室负责核稿后报处长(主任)审核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行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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